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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维修车辆管理办法最新(矿用汽车维修)

发布时间:2024-06-24

车辆管理全年工作总结及计划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已要求主城区中队以及街道(园区)中队加大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督促执法分队加强支路街巷违停车辆的执法贴单。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了文明驾驶、服务零投诉、安全行车零事故,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基础管理方面 2016年车队建立了“车辆检查”、“安全学习”、“车辆管理”等台账。我们针对车队台账及时进行细化、完善,让车队管理有章可循,有帐可查。

车辆管理工作总结五篇(一) __年主要工作成绩 (一)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强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 结合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岗位责任制,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书 。加强党支部建设,积极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制定了创建文明处室计划,并在日常工作逐项落实。

车管个人工作总结 篇1 20**年,车管所在大队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等级评定为目标,以服务交通管理工作为中心,大力加强车管所正规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律分析:一般由地质矿产局或国土资源局负责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督。非煤矿山是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工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领域之一。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故选C。

5、【答案】:A ABC三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罚款:①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②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③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车队安全工作计划(精选3篇)

1、车队安全工作计划(篇1) 为了做好20xx年车队安全服务管理工作,总结分析20xx年度车队在安全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管理的漏洞,结合公司在安全服务管理的要求与目标,特制定布吉车队20xx年度安全服务工作计划。 车队明年安全服务工作计划目标。

2、关于车队管理工作总结和计划书1 20xx年已经过去,迎来了崭新的20xx年。过去的一年是公司机制转型重要的一年,同时也是我面临新的挑战的一年。

3、在局务公开民主管理新的体制下,我局要以提高局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和职工群众满意率,推进我局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进步,新发展为工作目标;以完善领导体制,推进新的工作机制的实施为工作重点;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体制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具体实施到位。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文件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给本省的矿产资源编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为了切实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1989年,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级。